关于进口尼泊尔青贮饲料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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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尼泊尔青贮饲料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年第69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尼泊尔青贮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青贮饲料输华安全卫生条件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青贮饲料(haylage)是指在尼泊尔境内种植、分拣、粉碎、包装的人工栽培青贮饲料,包括青贮玉米(zeamays)、青贮象草(pennisetumpurpureum)、青贮高粱(sorghumbicolor)。
三、企业注册
输华青贮饲料应来自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尼方)检疫主管部门检查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尼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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