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清关申报引发的责任归属问题分析

汇业海关律师团队提示:案号:()沪民终号案情简介年10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销售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购买电动车配件,A公司负责门到门运输并承担全部运输费用。11月9日,A公司、C公司签署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运输路线为无锡-上海-印度加尔各答-尼泊尔加德满都,运输长30-35天,A公司支付了运费。货物于11月13日在无锡工厂装柜,经陆路运输至上海港,11月16日装船出运。C公司出具了该公司格式提单,载明A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B公司。货物办理出运期间,C公司曾建议A公司以整车品名清关,A公司遂以电动车名义申报出口。运输期间,C公司以货物在中转港印度加尔各答因单证问题被海关查验、暂扣等理由,要求A公司支付额外费用,A公司提出这一部分的争议将来在法院解决,同意先按C公司预估费用预先支付。随后,C公司在尼泊尔加德满都再次以货物被当地海关查验、暂扣等理由,要求A公司支付额外费用,因A公司拒绝再次支付,货物运输中途停滞,至今未送达A公司客户。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赔偿货物损失。法院判决对于因清关申报导致货物运输途中停滞,A、C公司双方均应当承担责任,但是C公司需承担过半的法律责任。争议焦点清关不能引发的责任归属如何承担?律师评析在本案中,A、C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里有条款约定载明A公司负有准确、及时提供进出口所需全部文件的义务,C公司可以以代理人或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合同另明确,约定费用不包括因单证问题导致的中途港或目的港延迟清关、延迟查验、延迟转运而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仓储费、码头逾期费、卡车滞期费等额外费用。基于此,A公司认为其系听从了C公司的建议以整车品名申报出口才导致的货物运输停滞,而C公司则认为其系提供错误的单据和怠于支付代垫付费用导致的,那么其中就涉及到单据填报错误,在中转港和目的港经当地海关查验后需重新制作相关文件清关,导致货物运输中途停滞并产生延误费用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对于货物清关申报导致的纠纷,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可以看出,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无论是买方、卖方还是运输人应该是对于其行业内习惯和规则有一定的高度了解性。A公司,系货物的所有人,对于其所出口的货物时整车还是配件应该是最清楚明白的。基于市场的开发探索,A公司对于其买方B公司所在国的相关贸易政策和资质问题也具有相应的了解,此外,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也具有及时提供准确的出口所需文件的义务。因此,对于A公司诉称,其系基于C公司误导引发填报错误时,根据商业理性人角度考虑,即使C公司在清关事项上出现误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出口货物进行申报出口。对于C公司而言,其是货物全程运输人和专业的货代公司,在目的地又有办事机构,应当具有比A公司更专业的处理清关事项的能力。在为A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以其专业的知识帮助A公司完成包括货物清关在内的全部货物运输事宜。在其承运的货物被海关查验重新制作文件中,应当以其专业技能和行业资源优势妥当处理,而不是片面强调合同相对条款的约定。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案件的处理,A、C公司均未做到理性解决,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直接反映了国际货运关系中,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发生货物运输停滞,产生新的费用的问题。对于这些费用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当事人之间会进行冷处理,合同的履行会陷入停滞的状态,因此产生更大的损失和法律风险。因此,笔者总结出,各行各业的从业者对其所在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如果不利用好这些优势,反而在争议发生时仅仅强调合同条款时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因此在事情发生之时双方应积极处理问题,对于争议的部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厘清责任的承担。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h/6674.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 冀ICP备19029570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