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
政
策
解
读
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
传入我国的公告
年5月18日,尼泊尔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3月19日至4月14日,该国巴格马蒂省(Bagmati)6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涉及的易感动物有头家猪,其中头发病,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防止尼泊尔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年第46号)。
下面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
以及我国针对此次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
知识小科普
「什么是非洲猪瘟」
非洲猪瘟(Africanswine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烈性、高度接触性的传染病,其发病率高,死亡率可高达%,该病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法定报告的动物疫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非洲猪瘟被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非洲猪瘟病毒的特点」
非洲猪瘟病毒属于非洲猪瘟病毒科非洲猪瘟病毒属的唯一成员,该种病毒外观呈现12面对称体,带有囊膜,是DNA病毒,至少有28种结构蛋白,在被感染的细胞当中有超过种以上的病毒诱导蛋白。自然感染和人工接种都不能够使猪群产生抗体。
该病毒对外界的温度和酸碱物质的抵抗能力相对较强,室温干燥或者冰冻数年仍然能够存活,仍然具有侵染性,但其对高温比较敏感,60°C条件下30min就可以将其杀死。
「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
接触传播、经食物传播和软蜱叮咬传播是非洲猪瘟传播的主要途径。钝圆软蜱是该种病毒的储藏宿主,可以通过叮咬皮肤经血液传播非洲猪瘟病毒。家猪和野猪是该病的易感群体,各年龄段猪均可感染,患病猪体液、各个组织器官、分泌物、排泄物当中都会携带有大量的非洲猪瘟病毒,并且排出的病毒都具有很强的易感性。
「非洲猪瘟的临床症状」
非洲猪瘟(ASF)的临床特征是发病过程短,死亡率高,临床表现为发热,达40至42℃,心跳加快,呼吸困难,部分咳嗽,眼、鼻有浆液性或粘液性脓性分泌物,皮肤发绀,淋巴结、肾、胃肠粘膜明显出血等。根据猪群的年龄不同和抵抗能力不同以及非洲猪瘟病毒的毒株不同,可划分成最急性型、急性型、亚急性型和慢性型。
「非洲猪瘟有什么危害」
非洲猪瘟是与生猪相关的最高危害且有严重后果的传染病之一,其传播速度较快,传播范围较为广泛,致死率相对较高,一旦有个别患者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就会导致非洲猪瘟病毒的快速传播蔓延,使得养殖场的大多数患病猪突然出现发病情况,严重制约生猪业发展,此外非洲猪瘟的持续周期相对较长,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根除其高毒菌株,容易导致非洲猪瘟复发流行。
海关在行动
1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泊尔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2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来自尼泊尔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4
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泊尔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5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6
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7
上述措施自年5月27日起实施。
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存在传播疫病疫情的风险,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及自身和他人的健康,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勿携带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
消息来源:海关热线
陕西电子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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